闽农机管[2013]105号
各市(县、区)农机管理局(总站),福州市、厦门市农业局,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:
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。近几年来,全省各级农机部门积极努力,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成效明显。但“总量不够、质量不高、发展不快”的情况普遍存在,特别是制度管理不完善、经营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,影响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快速、健康、可持续发展和部省级示范社的评选。为贯彻《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》(农机发〔2013〕3号),加快提升我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,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注册登记
按法规要求,规范合作社的名称、住址、注册资金、业务范围等,到地方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。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,要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,按规定办理相关免征手续。农机合作社社员规模小,工商部门一般每年1月份办理变更手续,合作社如存在新增社员、土地或农机具等方面的情况,要及时办理社员数量、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更。
二、规范组织机构
设立成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,各机构的每个成员职责明确。各机构按各自的职权和本社制定的章程制度规范运行。成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会议有记录且存档,参会人员有签字。
三、规范章程制度
制定符合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要求并经成员(代表)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。制定人事制度、机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经营管理等管理制度及作业质量、作业收费等标准文件。建立成员管理台账和资料统计报告制度。登记证书、章程、制度等要上墙张挂。财务报表、工作总结等按要求建立正常的报送制度。
四、规范财务管理
严格执行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(试行)》,独立建账,确保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,归档管理。建立成员账户,做好盈余分配,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,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%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,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,正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。
五、规范机务操作
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开展作业;按相关农机具的操作规程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作业;有作业质量标准的,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相关的作业质量标准实施;对外开展农机维修经营服务还应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。
六、规范经营服务
农机合作社随着拥有农机具数量、成员数量,作业服务面积增长,要制定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农机作业项目质量标准。重点搞好“五统一”服务:统一农机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,统一开展作业、维修、加工、运输、储藏等服务,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,统一收费(或销售)价格,统一提供信贷支持等。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前,需与农户或村委会等签订书面作业合同或协议,避免口头约定、无据可查引出的问题,作业服务后,要做好生产作业记录等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。
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,主动加强与农业、财政、工商等部门的沟通,争取并认真落实有关资金、用地、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性扶持措施。今年,省农业厅组织建立全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名录,加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对农机扶持力度,增加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比例。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有为,以部省级农民(农机)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标杆,大力培育农机合作社,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,落实工作责任和具体措施,努力实现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
2013年10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