闽农机函[2014]36号
建瓯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:
你站《关于补贴方案中农业企业问题的请示》(瓯农机[2014]12号)收悉。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:
一、对于农民个人购置相关机具用于企业使用的,个人如为该公司股东(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),且由个人出资购买,可允许其以农民个人的身份申请补贴。对此类情况,农机部门在申请过程中要慎重,防止出现个别企业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,借用个人身份证件等非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二、《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》已明确补贴对象不含农业企业。加工厂属企业,不在补贴对象范畴。
三、工厂化育秧项目中使用的机具,如为项目资金购买,则不能再重复享受补贴。
专此函复。
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
2014年5月19日
抄送:各市、县(区)农机管理局(站),福州市农业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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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瓯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有关请示的复函.pdf